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管線距離-法規之規定

屋內線路裝置規
第 79 條       

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
    ,或採用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在五○○公
    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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