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都更部分條文 違憲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 條文違憲,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不過,文林苑、新北市土城區的大慶信義福邨等四件爭議案件將無法翻案,因大法官未規定爭 議條文立即失效,因此無法溯及既往。
無法溯及文林苑等案
文林苑的律師詹順貴表示,釋憲結果原則上值得肯定,但第廿二條的都更計畫比率未宣告違憲,令人遺憾;至於文林苑與北市府就拆除、遷移的部分,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目前合意停止訴訟,若文林苑王家和北市府未達成共識,不排除聲請再審。
此外,三三一地震引起的土城大慶信義福邨都更案,受災戶的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這次釋憲解釋「相當正確」。
大法官昨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第廿二條第一項及第廿二條之一條文皆合憲;另外,第廿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因無適用確定判決的案例,不受理此部分釋憲案。
在違憲解釋部分,大法官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對於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未明定應設置委員會等適當組織審議,也沒讓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機會。
其次,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只要得到都更權利人及面積超過十分之一的比率支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概要」,大法官認為法定同意比率太低。
第三,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擬定都更計畫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分別送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也沒規定應舉辦聽證會,也不需將採納與否理由核定後,送達當事人和關係人,大法官認為不合理。
合憲部分,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都更計畫的比率及第廿二條之一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都規定二分之一以上,法定比率不算低,因此合憲,但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並儘量徵詢同一基地住戶參與都更意願。
強拆屋爭議不受理
至於文林苑主張北市府違法拆屋聲請釋憲部分,大法官決定不受理,因第廿二條第三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強制拆遷規定,因法院還無確定判決出爐,無法受理。另外,立委先前曾對文林苑都更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日前已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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